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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涛诉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06-2号原告:张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峰。被告: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原告张涛与被告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张涛负担。审 判 长 许勇花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   美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琳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