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炳宪与被执行人卜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炳宪,卜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35号申请人荆炳宪。委托代理人樊桂侠,系荆炳宪之妻。被执行人卜志清。申请人荆炳宪与被执行人卜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06)白水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白水执字第49-1号裁定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清付了剩余案件款3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同意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白水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