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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志强、李海燕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志强,李海燕,白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127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田希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贾志强,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海燕,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白维鹏,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志强、李海燕、白维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