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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怀平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怀平,曾用名杨怀华,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文盲,农民,住临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怀平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怀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6年8月6日凌晨,杨怀平驾驶三轮车搭载马某甲(已诉)、饶某(已判)、王某1(2000年12月19日出生)、侯某(2001年1月17日出生)至临泉县医院北门内侧停车处,指使王某1和饶某两人盗窃代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威科力”牌两轮电瓶车。当天凌晨该车被杨怀平销赃到杨小街。经鉴定,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821元。2、2016年8月8日凌晨,杨怀平驾驶三轮车搭载马某甲、饶某、王某1、侯某至临泉县大常庄常某甲楼下车棚处,指使王某1将曹瑞停放的一辆白色“新日”牌两轮电瓶车、王某甲停放的一辆灰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分别价值2150元、2560元。3、2016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怀平电话指使饶某、王某1盗窃电瓶车。后二人同侯某至临泉县经开区鸿福花苑A区3栋1单元楼下,将魏某甲停放的一辆蓝黑色“华承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三人驾驶电瓶车到临泉县化肥厂家属院准备继续行窃时被保安抓获。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376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6年4月24日凌晨,韦某甲(已诉)同马某甲至临泉县经济开发区新泉花园小区,将李某停放在小区的“雅迪”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杨怀平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购买后销售给他人。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760元。2、2016年4月25日凌晨,韦某甲同马某甲、饶某至临泉县经济开发区新泉花园小区,将杨某停放在小区的“佳能达”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杨怀平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购买后销售给他人。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3、2016年4月24日凌晨,韦某甲同马某甲、饶某至临泉县经济开发区新泉花园小区,将王某2停放在小区的“东行”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杨怀平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购买后销售给他人。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282.4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怀平于2016年9月2日,在临泉县杨小街乡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被害人代某、常某甲、魏某、李某、杨某、王某2陈述、证人马某甲、饶某、王某1、侯某等人的证言,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怀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9907元,数额较大;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怀平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怀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怀平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立叶审 判 员  赵俊芳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