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87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不公开审理,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