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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87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不公开审理,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