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春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秦江,刘旭,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368号申请执行人惠秦江,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旭,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周春,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惠秦江与被执行人刘旭、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8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惠秦江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刘旭、周春应偿还惠秦江本金三十五万元及利息二万元、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的标准,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一十二元。执行中,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查封周春名下车牌号为×××。依照申请人惠秦江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周春、刘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刘旭、周春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惠秦江亦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婧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