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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6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邓洪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邓洪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779号原告: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荆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虎城,系公司员工。被告:邓洪旺,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洪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金友人民陪审员  姜桂华人民陪审员  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