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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映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映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范映凤,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范映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映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2364.5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6)陕010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