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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农行经开区诉谢帮文借款合同保全裁定12号之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谢帮文,薛志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2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经开区支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鸿,农行经开区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凤,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谢帮文,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薛志红,女,住址同上。。申请人农行经开区支行与被申请人谢帮文、薛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农行经开区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采取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帮文、薛志红银行存款100万元。同时,申请人农行经开区支行愿以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行经开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帮文、薛志红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长 苏 俊审判员 董 啸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