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饶云生与陈圣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云生,陈圣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655号原告:饶云生,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圣周,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饶云生诉陈圣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饶云生以已经与被告陈圣周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云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云生撤诉。本案受理费1123元,减���收取计561.5元,由原告饶云生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