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东伟、许家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伟,许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赵东伟,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许家伟,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赵东伟与被执行人许家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已本院强制执行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给付赔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