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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盛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561号原告:盛某,女,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