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小英、周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英,周江平,周如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魏小英,女,1963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周江平,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周如旺,男,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魏小英诉周江平、周如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小英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魏小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