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米李君强迫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李君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98号罪犯米李君,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李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米李君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5分;劳动改造方面,在机工岗位上,能主动学习新技术,遵守操作规程,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米李君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2014年4月减刑后,于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7月13日、11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6年5月13日、11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1月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帐、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米李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李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