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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碧英与谢海雯、陈贤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英,谢海雯,陈贤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1907号原告王碧英,女,194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志新、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海雯,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陈贤程,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第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层及二层一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312XA。负责人张晓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东候,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英与被告谢海雯、陈贤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碧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聪灵速录员  石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