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胥晓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晓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09号(2017)吉0106民初1709号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晨光国际大厦1号楼3层317室。法定代表人:金玮。被告:胥晓晶,女,197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胥晓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计97.00元,由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