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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秦桂玲与被成惠清、温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37号申请保全人:秦桂玲,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成惠清,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温海亮,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秦桂玲与被申请保全人成惠清、温海亮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秦桂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成惠清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3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秦桂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成惠清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内的存款元。二、冻结申请保全人秦桂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的存款。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申请保全人秦桂玲已预交)。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