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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706昆山仁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仁特机械有限公司,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昆山仁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组织机构代码72799845-7。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5734533-4。法定代表人蔡进福。申请执行人昆山仁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告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昆山仁特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损失182406.81元、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118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9293.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另查明,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近五十起,本院另案依法对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XX镇XX路XX号X号房、X号房与XX镇XX路南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房产、附属物、绿化等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43897906元,详见中博房估鉴字[2015]第047号评估报告)并强制拍卖完毕(详见本院[2015]昆执字第4474号执行案件)尚未分配,本案待其分配时一并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另查明,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近五十起,本院另案依法对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XX镇XX路XX号X号房、X号房与XX镇XX路南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房产、附属物、绿化等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43897906元,详见中博房估鉴字[2015]第047号评估报告)并强制拍卖完毕(详见本院[2015]昆执字第4474号执行案件)尚未分配,本案待其分配时一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