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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来意与赵忠华、杨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来意,赵忠华,杨芳,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周来意,女,195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赵忠华,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杨芳,女,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泰兴市泰常路008号。法定代表人:陈茂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来意与被执行人赵忠华、杨芳、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