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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胜奎与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胜奎,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孙胜奎,男。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新兴街。法定代表人崔龙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胜奎与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8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孙胜奎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54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6—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参花街238号26001(建筑面积667.44平方米、延房权证字第6537**号、产籍号为8-3-49)房屋的产籍手续。经查,上述房屋已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延中执监字第10-1号裁定首轮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8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全学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