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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625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