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建东与刘亮华、陈绍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东,刘亮华,陈绍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07号原告:吴建东,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刘亮华,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绍容,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吴建东与被告刘亮华、陈绍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建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建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