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朝建、宣城市盛大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建,宣城市盛大建材经营部,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建,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盛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桥村8号。经营者:徐作岚,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琅琊山路47号。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朝建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盛大建材经营部、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朝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朝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朝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上诉人李朝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烈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