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国华与林建华、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华,林建华,陈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012号原告:林国华,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敢,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林建华,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美珍,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林国华与被告林建华、陈美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林国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建华、陈美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国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建华、陈美珍的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林国华负担。审判员  林凤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素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