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与蒋信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t特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蒋信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特29号申请人: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高桥镇山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428XW。法定代表人:孙世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州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信红,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与蒋信红劳动争议一案,原由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4月10日作出渝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140号仲裁裁决书,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140号仲裁裁决书,现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在评判被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渝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140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经审查查明:蒋信红自2012年6月到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依法为蒋信红参加了工伤保险,2016年5月以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每月4252元。2016年5月1日,蒋信红在该矿井下2300米左右大路上撬岔路时,被矿车砸伤右足,经开州区安康医院诊断为右足第3-4趾中、末节毁损伤,共住院治疗18天。2016年5月30日,重庆市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开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46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蒋信红受伤为工伤。2016年9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渝开劳初鉴字(2016)71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蒋信红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双方为工伤待遇问题产生纠纷,蒋信红于2017年3月7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渝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1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信红)因工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待遇12756元、停工留薪期满后生活津贴59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575元、住院护理费900元和检查费930元,共计67114元(大写陆万柒仟壹佰壹拾肆元整),在本裁决书生效后的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申请人(蒋信红)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包括小额的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小额的仲裁案件包括以下四种案件:⑴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⑵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⑶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⑷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具体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终局裁决。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且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事实成立,经本院审查,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并无错误,故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高升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黄 文 革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