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执行李芳、孙圣林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李芳,孙圣林,自贡捷诚制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行长。被执行人李芳,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孙圣林,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捷诚制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芳、孙圣林、自贡捷诚制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