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廷跃与宋秀范、李连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跃,宋秀范,李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廷跃,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宋秀范,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李连发,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执行张廷跃与宋秀范、李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连发系×××号车辆所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连发所有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文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