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双维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维,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民初586号原告:王双维,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干马村。法定代表人:郭广杰,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兆,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双维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六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坚适用简易程序,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双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经济损失1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房屋位于本村南面。1996年5月28日,原告取得宅基地使用证。2003年5月,原告在原址上翻盖了房屋(二层)。后一直居住至今。2014年6月10日,位于我房屋东北角的村里自来水管道破裂,从地下往上冒水。后被告派人维修,挖开了直径4/5米、深3米的大坑,里面浸满了水。2016年12月18日,位于原告房屋大门口位置的自来水管道又发生破裂,由内向外冒水,后被告组织人力物力维修。由于这两次漏水,致使我的房屋北房开裂,地面下沉,门楼倾斜。成为危房。原告认为,自来水管年久失修发生破裂,被告作为村里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我蒙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为此我找村委会要求赔偿解决,但被告互相推诿,故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诉请。庭审中原告将诉状中被告详细名称变更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原告房产没有管理义务,原告对自己房产有管理义务,原告自己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后果自负。涉案房屋下面存在自来水管,是原告自己原因造成的,并且没有排除房产地下水管破裂的事实,责任自负。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宅基证两份,证明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者。证据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宅基证的使用人王双伟与王双维是同一人。证据三、现场拍照的照片36张,证实被告管理所有的自来水管道发生破裂的事实。证据四、原告与被告村委会成员彭某1通话记录一份,证明双方就原告的房屋损失协商过的事实。证据五、证人郑某、丁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发生破裂的管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均为被告。证据六、鉴定费的单据两张,证实原告支付司法鉴定1.5万元。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一、证人彭某1、彭某2证人证言。证据二、照片两张,证实2016年12月18日不存在自来水管没有破裂也没有大量积水。2017年3月28日,衡水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冀衡[2017]司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及现场勘验分析情况:该工程已构成B级危房(还未达到C级和D级危房标准)。2、受损原因:起因是两次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造成地基下沉结构变形。建议,对地面沉降及墙体裂缝进行修善。房屋建议观察使用。2017年4月10日,衡水正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衡正誉评报字(2017)第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原告房屋受损修复费用项目评估结论:本次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6日的市场价值为11.235262万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房屋位于干马村村。2003年5月,原告在原址上翻盖二层楼。2014年6月10日,位于原告房屋东北角,被告铺设的自来水管道破裂。被告在维修时挖开大坑,里面浸满了水。2016年12月18日,位于原告房屋大门处自来水管道再次发生破裂,由内向外冒水,被告进行维修。因两次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挖坑维修,出现大量积水无法排除,渗入地下后引起原告住宅地基沉降,墙体裂缝、地面空鼓、裂缝、沉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根据评估,原告房屋受损修复费用为11.235262万元。鉴定费1.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自来水管道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自来水管道两次发生破裂跑水,挖坑维修,出现大量积水无法排除,渗入地下后致原告住宅地基沉降,造成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地面空鼓、裂缝、沉降。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受损修复费用为11.235262万元。鉴定费1.5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双维房屋损失11.235262万元;二、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双维支出的鉴定费1.5万元;三、驳回原告王双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双维负担249元,由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干马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4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