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魏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魏华荣,李德华,谢晓明,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被执行人:魏华荣,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德华,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谢晓明,南,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住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魏华荣。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魏华荣、李德华、谢晓明、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魏华荣、李德华、谢晓明、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人民币1513090.25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魏华荣、李德华、谢晓明、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华荣、李德华、谢晓明、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