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祖根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康洲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根,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康洲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盛信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417号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高新大道918号。法定代表人:唐世伶。被告二:广东康洲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东山村东明88幢138号。法定代表人:林益壮。被告三:普宁市盛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池尾高埕村高埕里。法定代表人:林武强。原告徐祖根与被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康洲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盛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徐祖根于2017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祖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审判员  李艳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世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