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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洪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278号原告洪某,女,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洪某。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撤诉或者不准予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