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宝军与尚西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军,尚西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52号原告:孙宝军,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告:尚西跃,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孙宝军与被告尚西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尚西跃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晓宁审 判 员 孟 胜人民陪审员 高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