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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东润与王艳霞、刘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润,王艳霞,刘强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民初4021号原告:刘东润,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李丽芳,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霞,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赵晓娜,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宁,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盛,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赵晓娜,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宁,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东润诉被告王艳霞、刘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11日被告王艳霞、刘强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2分。同日原告将100000元转入被告王艳霞账户。2015年9月底借款已经到期,但被告迟迟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艳霞辩称,被告认可2011年9月11日向原告刘东润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订立了书面凭证。但原告刘东润之所以借给刘强盛100000元,最主要原因并不是简单的朋友关系帮忙才借款,而是因为当时刘强盛的生意做的比较大,刘东润出于投资的心态借给刘强盛100000元,这一点可以从两人约定的利息可以看出。如果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借贷,那么就不会约定这么高的利息。刘强盛曾支付过原告10000元的利息,但后来因刘强盛身体出现状况,很多生意伙伴也就不与其做生意,导致刘强盛没有收入来源,现在只有王艳霞每月两千多元的工资维持家庭生计。既然最初原告是抱着投资的心态借给被告100000元,就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现在刘强盛生意出现问题,原告要求按照原来的期望值向被告讨要100000元本金及利息是不合理的。被告刘强盛答辩内容同被告王艳霞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王艳霞、刘强盛对原告刘东润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王艳霞与被告刘强盛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刘东润借款100000元,原告刘东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100000元转入被告王艳霞账户,被告王艳霞与被告刘强盛于当日向原告刘东润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东润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每月贰分(每元2分),还款计划2015年9月份底”。截止本案诉前,被告王艳霞与被告刘强盛已向原告刘东润支付利息款10000元。被告王艳霞与被告刘强盛对借贷事实均予认可,但辩称原告刘东润系基于投资目的向被告刘强盛借款,不应承担约定利息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清,本案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艳霞、刘强盛应按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原告刘东润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艳霞、刘强盛辩称原告刘东润向其借款系投资目的不应承担约定利息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无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借贷利息问题,双方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东润认可于本案诉前收到被告方支付的利息款10000元,应在相关利息款中予以扣减。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霞与被告刘强盛偿还原告刘东润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1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给付利息款10000元)。前述金钱给付义务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艳霞、刘强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颖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人民陪审员  杨红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