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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某某,杨某某,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某某,杨某某,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某某,杨某某,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34号原告:杨某某,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吉龙,江西省德安县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亮,总经理。被告:项某某,男,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