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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牟奇伟与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奇伟,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牟奇伟,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3日,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街。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集中新路。法定代表人:姜维祥,经理。申请执行人牟奇伟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19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牟奇伟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