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公司与牛保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公司,牛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公司。被执行人牛保军,男,196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牛保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