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南充市富宇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民监5号南充市富宇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你公司因与李方兴及原审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成都遛洋狗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创瑞万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不服,以“《协议书》第五条的承诺系对第一条担保和第二条担保的认可,而非另行提供保证担保方式,原判决存在偷换概念、曲解文意的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2014年5月11日,你公司与李方兴、安信公司、魏忠东共同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至四条约定你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及股权质押给李方兴、为魏忠东向李方兴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第五条又约定“��魏忠东向李方兴的借款提供担保”,第五条的担保也应当是为本案所涉的借款提供物保之外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你公司为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明确,只是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未明确担保方式,应视为约定不明,故你公司应为魏忠东向李方兴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审判决你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正确的。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