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巴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北奔牌重型自卸车,沿临河区X7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狼山镇供电所前路段,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迪克牌电动三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的家属24万元,连同先前支付的3万元丧葬费3万元,共计赔偿27万元,已经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后现场情况。3.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杨某没有饮酒,被害人每100ml血液含有150.7mg乙醇。4.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双方车辆碰撞后痕迹检验情况。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车辆抽动不合格。6.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刘某死亡原因。7.人信息查询结果表,证实被告人杨某有驾驶证。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9.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同时证实其打电话报警的事实。10.抓捕经过及自首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出生日期。12.赔偿协议、民事调解书、领条、谅解书,证实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且谅解的事实。1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杨某无违法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伤者,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 梨人民陪审员 孔瑞英人民陪审员 闫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