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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字六妹申请执行李宽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字六妹,李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字六妹,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宽银,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关于字六妹申请执行李宽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宽银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字六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的事项为,被执行人停止侵害申请人字六妹在枇杷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字六妹20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事项应经执行完毕,执行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陶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