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明华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450号李明华:你与宋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6**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莉花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宋莉花支付案款8160.00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审判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