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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103执950号被罚款人于刚: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于刚、马洪伟、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你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于刚(220381197305057655)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5月3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