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广斌、高亚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斌,高亚梅,高亚军,贺杨平,班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029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19764067X。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山,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斌,男,生于1977年2月2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被告高亚梅,女,生于1979年11月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被告高亚军,男,生于1973年2月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被告贺杨平,男,生于1977年10月1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被告班云,男,生于1969年12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斌、高亚梅、高亚军、贺杨平、班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