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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锡颜与王治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锡颜,王治瑶,王绍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910号原告:唐锡颜,女,汉族,1969年7月31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治瑶,男,汉族,1946年5月17日出生,现因涉嫌犯罪在德阳监狱服刑。被告:王绍蓉,女,汉族,1971年10月22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唐锡颜诉被告王治瑶、王绍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唐锡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锡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锡颜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唐锡颜负担。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