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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卫华与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卫华,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世可,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王向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382号原告:熊卫华,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四路23号C座F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04452P.法定代表人:黄正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花冲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8515175B。法定代表人:段信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世可,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花冲坳。负责人:段瑶,镇长。被告:王向莉,女,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萍乡市,现住萍乡市,原告熊卫华与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世可、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王向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涉系列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之一,当事人众多,且涉案金额巨大。为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财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世可、王向莉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审 判 员  黄佳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