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王凤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62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号。代表人张军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勇韬,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芹,女,195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王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谢 冉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