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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郑其保、赵凤云、赵旭良、王鹏、孙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郑其保,赵凤云,赵旭良,王鹏,孙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94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法定代表人:余道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公司员工。被告:郑其保。被告:赵凤云。被告:赵旭良。被告:王鹏。被告:孙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郑其保、赵凤云、赵旭良、王鹏、孙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赵旭良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翟辉容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