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25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初586号原告林某,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邱某1,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原告林某诉被告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告、被告是自由认识后恋爱,在拍拖的过程当中,由于原告已经怀孕,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名字叫邱某2,现已11岁,在读小学。后于××××年××月××日原告、被告在湛江市××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为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就有了小孩,后又急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般。结婚成家后,因为当时原告、被告认识时间较短,没有深入了解,想不到结婚生子成家后,被告的性格变了,对家庭及小孩不闻不问,外出务工几年来从未寄一分钱回家,原告及小孩的平时生活费用都是原告自己靠做一些小本生意去维护生计。在婚姻生活十几年中,原告经常找被告谈相关家庭的事情,被告要么不当一回事,要么就大喊大叫,有时还动手打原告,有几次因为小孩的身体问题,原告打电话告诉被告,被告破口大骂,就不理了,也不寄回一分钱给孩子看病,特别是孩子的读书及生活费用,从来没有寄过,过年过节回到家里两个人也没有沟通,被告只顾他的事情。被告这种行为和做法让原告伤心痛绝,无法接受和面对。被告这样的做法只是把家庭婚姻感情逼到分裂的边沿,被告心里也已经没有家庭的理念,被告还曾多次动手暴力原告,恐吓原告说“我们离婚吧”。在原告的心里十分悲伤,原告也曾经多次发信息给被告为了孩子考虑家庭生活,可是被告置之不理,也不回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的儿子邱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林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林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邱某1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邱某2的事实。被告邱某1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由于被告邱某1不到庭,对原告林某提供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反映了本案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邱某1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儿子邱某2;并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导致双方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邱某1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只要双方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多沟通、互相理解、同甘共苦,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邱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祖新人民陪审员  蔡勇敢人民陪审员  余明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陈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