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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智亮与被告何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智亮,何涛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497号之二原告:高智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清(高智亮之妻)。被告:何涛涛,男。原告高智亮与被告何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高智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智亮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智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史伟萍人民陪审员  郭改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