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723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达松与尕松巴毛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松,尕松巴毛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3民初58号原告达松,男,1945年3月8日,藏族,青海省称多县人。被告尕松巴毛,女,1987年3月21日,藏族,系青海省玉树州称多县人。本院在审理达松诉尕松巴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才仁旦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却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