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某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800号罪犯刘某东,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武平县人。住福建省武平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获监狱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1225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微信公众号“”